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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能代表全体社会大众吗?主流网民民意就代表正确吗?……
中国网民多少来着?几亿?占中国多少人来着?占世界多少人来着?
马加爵是他妈生的,那么几个受害人不是他妈生的?……
为什么对恶的宽恕代表对善的嘲弄?为什么情理就一定是宽恕?难道对恶的宽恕不是对善最好的诠释?为什么要那么狠?这样和作恶有什么区别?头上顶着光环不代表你就是神,就可以随意剥夺或释放!面前的平民百姓,不仅仅是原告的一方!
为什么那么多人要对马加爵同情呢?……
你都说了社会是有责任的,那为什么非要去说责任都是社会的呢?
好象你也如同本案的法官一样荒谬,一样按照常理,一样觉得"他们都去什么什么"这个什么什么就是正常的必然的?
请问你现在是否处于这个社会?
如果你还是个孩子我不想多打击你什么.
但如果你是个成人只是有些天真.
那我告诉你
事实上,很多人并不想去杀人.
只是这个社会,这个政府,这些衣食父母,在逼着他们杀人
如果社会不是如此冷漠,政府又怎能如此嚣张?当然反过来说,如果政府不是如此严酷扼杀社会的自组织力,社会又怎么会变成这样一盘散沙?
应当重审,证据的内容和运用规则都有问题。
我用法盲判决书一搜索
有N个恶果
我又用婊子判决书一搜索
还有N个恶果
我再用白痴判决书再搜
又有N个恶果
好大的一根长满恶之花的树
盘根错节,恶果累累
在法典中藏了五千年!
正义的成本有多高
老太和她儿子是中国的人渣,法官是中国的败类,但愿他们的父母在上下车时摔死!
我是学法律的,这可以算冤案了,看了真的很寒心,为了声援他我在广播里将专门作一起彭宇案,但愿你能沉冤得雪吧,法官们提高你们的素质吧,断良心案,别把权力做人情
套用台湾“副总统吕秀莲”的一句话“(台湾)司法死了!”
现在就是司法死了`!
虽是个案,但很典型~!http://blog.sina.com.cn/AAdcr
法官可以有自己的判断,这个权力或许法律赋予他了。但是本案法官的判断过程跳跃太大,本身也不符合“常理”。我认为无法判断时,就应该更多采用“不能证有责就更倾向于无责”。依“常理”判断时,其前提设定非常重要。本案中一审法官推断的前提是“不可能有好人”。看来社会中仅剩的一点“雷锋”期盼的烛火,已经提前被本法官吹灭了。另外派出所的证人角色有一定问题,一些警官有不好的习惯,当然,事情大了,他们会害怕的。
6 判决中好多地方是由日常生活经验判的,这也是引起广泛争议的地方之一。这在司法上叫做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用来判定证据的采纳的,而不是直接用来作为根据认定法律事实的。
7 法官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损失,但适用错误。这是一般侵权案件,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简单说就是被告必须有过错。而且,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也是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本案中这一点根本无法认定,所以即使公平责任也无法适用
8 还有个程序上的问题,从最后落款看出,本案是由审判长和两名代理审判员审的。可是代理审判员还没有成为法官,是没有权力审案的,而且实践中,审判长通常不直接审案,而是任命一名审判员为主审,在这个案子中,很有可能就是两名本无法官资格的代理审判员之一是主审,做出上述判决的。
另外,从价值选择来说,判彭宇承担责任确实不利于鼓励好人好事,而且,对陈老太来说,哪怕真是彭宇撞的,这样的判决也不利于伤者的救助,因为如果当时彭宇不扶她,她就根本没有机会控告彭宇侵权。我明白法律追求的正义,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下,不考量社会效应是不可能的。
1 法院认定事实为二人相撞,相撞这个词本身有问题,如果是陈老太主动撞彭宇的,那承担责任和事情的性质会很不同
2 对于讯问笔录,在这种民事案子中,讯问笔录的性质是当事人陈述,也就是一家之说,不能单独认定为案的证据。而且,被告完全有理由提出异议否认对方的说法,法院对被告的异议没予以认定有问题。
3 举证责任,你说得对,这是侵权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点,侵权行为,受损害事实,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和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案中最重要的侵权行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所以侵权根本不成立。
4 证人的证言 这是很搞笑的部分 对证人的当庭陈述最后认定的是,“他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证人实际上只证实了原告倒地这一事实,而这一事实本身并无争议。至于可能性,除了被证实的事实都是可能性啊,没听说过用可能性判案的。
5 关于被告替原告垫付医药费以及在对方家属赶到后并为迅速离开一事,判决认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定被告一定撞了人,这就更没道理了,法官的逻辑是做好事一定要留名,还是好人好事不存在,这种说法根本立不住脚。
南京人中的败类,法官,派出所所长,儿子,还有那快要死的老家伙!!!!
判决推理比较白痴
版主所说的自由心证、环境证供完全不适合于中国,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而版主所说的东西属于英美法系的东西,两者完全不同,不能截取部分已做推理,这样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
法谚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基于法官中立的原则,法官在本案中显然失去了中立性,从而使法院的权威受损,有兴趣的同志们可以看看我的博客:http://user.qzone.qq.com/121624801
诉讼法大师莱奥?罗森贝克一向强调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主张抽象的稳定的证明责任,反对法官依照公平公正等标准对客观证明责任进行自由裁量。他在《证明责任论》中这样说到:“不同的是,如果法官想将具体的诉讼之船根据公正来操纵,那么他将会在波涛汹涌的大海里翻船。诉讼的本质将会从根本上受到破坏。根据公正性自由裁量的法官,是依据其感情而不是依据什么原则来裁量的。每一种法的安定性均将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因为每一个人对公正均有不同的认识。在当事人看来,如此赢得诉讼如同专制一样。只有经过数百年的努力,由立法者塑造的公正,只有法律本身,才是法官裁判的准绳和指南。”
司法黑暗啊!凭想像推理断案没听说过!1
居然还有人写这样的文章????我看你多半也是一只狼,当别人帮助你时你还要以一个所谓的”按常理结案“,我想问你的是当公安局所长把重要证物弄掉时,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按常理去认为他是故意而为之,法官之所以会那样去判案也可以作为他收受贿赂的现象????你都说“如果由于你想像力丰富而联想到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众多的群带关系,那就是你自己的事情了。”那么,彭宇案也就不能按常理去判,而是要有证据。你自己说的话都是前后矛盾,我真不知道你是不是在这喧哗取众,还是你小学语文没有学好,是不是要在回去念六年!!!!
只想说滚你丫的,你太让人恶心了,就如那纸判决书。
所以说现在不能做雷锋啊!!!!
以前我听过这么一句话
研究法律的人只有两种
一是维护法律尊严
二是钻法律空子
不过我后来看电视又听说另一句话
谁会跟钱有仇啊
再后来.我又听说一句话
自称捍卫真理的人捍卫的绝不是真理
而是自己的利益
徐老太当庭说陈先生不是目击者
但陈先生能够拿出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自己是目击者,所以他是目击者.
徐老太说彭宇是肇事者,
彭先生拿不出证据证实自己不是肇事者
所以他就是肇事者了
毛泽东语:人若有情人易老,人间苍桑是正道









想活命,先声明:自己摔!否则就等死吧~~~哈哈